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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盈利继续投资还是分红产生意见分歧,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是否分红实际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有些公司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源获利但拒不分红,使小股东的投资希望落空,当小股东遇到这种问题时往往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诉请法院判决公司分红。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应当首先分析该权利的性质,关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盈余分配请求权为现实的权利,公司有盈利,符合法定分配条件,法院即可以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盈余分配请求权为期待权或者抽象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利,该事项属于公司运营的策略,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的决议,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的职权,但人民院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召集股东会,对此类案件可以分不同情况处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不是每年召开,对没有开会的,公司章程有具体分配方案、公司盈利符合分配方案且方案合法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是否根据章程进行分红的判决。对股份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每年召开会议,所以没有会议决议或者决议不合法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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