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85620311
热门标签:合同 欠款 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问题提出:起诉离婚的次数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有无联系?法院观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标准,而并非以一方起诉离婚的次数来决定的。因此,即便是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其提出的理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就可以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反之,若双方感情确未破裂或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我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或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才会支持离婚诉请?”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不常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也非常困惑,似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的。其实,通过对一些案件的观察,笔者发现对于个问题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起诉离婚次数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性因素,起诉离婚次数与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存在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