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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转移问题
来源:http://www.gzblz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工程的施工开工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得到批准;二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建设单位)负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法定义务。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负有办理合法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义务,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进行施工的,承发包双方均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对造成工程施工的工期拖延及承包人的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有一些发包人在合同中不正当要求施工承包人单独或与其共同承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的义务,企图以此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这样的纠纷,就需要对法律义务的让渡问题予以解释。

所谓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义务是与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此主体的义务,往往为彼主体的权利。原则上义务不能转让和免除,而权利可以让渡和放弃。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对义务主体行为或不行为的强制性要求,义务主体均不能通过转让义务或其他方式而免除自身的义务。但在民事义务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非义务主体自愿承担他人的法律义务,从而自愿放弃、限制其与义务相对应的自身权利的情况,即便如此,原义务主体仍不能免除其义务,只是该义务变为由其与自愿承担义务者共同承担。具体到以上情况,工程承发包双方若约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完全由承包人单独承担,则约定无效,发包人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若约定承发包双共同办理或发包人书面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的,则约定有效,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更需要将合同条款予以良好地履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承揽建设工程的目的,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工程施工履约阶段会发生许多经济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繁多和复杂,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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