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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要意义
来源:http://www.gzblz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司法确认制度是随着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2002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第29)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2004年《民事调解工作规定》(法释〔2004〕第12)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见》,增加了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并重述了2002年、2004年司法解释中已有的内容。《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意见》规定由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为了保证这种具有“非诉”性质的司法确认机制在程序的可操作性,该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确认制度的案件范围、管辖法院、申请和受理审查程序、裁判文书及法律效力等内容。这些规定促进了司法实务中法院主导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改革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的实施意味着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被确定为国家司法制度,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1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司确认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确认方式及效力等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吸收和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内容,从诉讼法层面上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试点方案》,在全国法院确定了42个试点法院,再次强调了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一百九十五条两个条文,但对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

一是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意义。面对社会转型期内矛盾高发的态势,迫切需要法院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充分发挥职能,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民众需求的能动性。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四是吸收和巩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地方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改革经验,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并在《人民调解法》中得到体现。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法律化,标志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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