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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来源:http://www.gzblz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撒销生  、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仍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当前司法改革构建法官员额制,法官人数将进一步减少而案件数量和类型却与日俱增的背景下,不排除出现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为缓解结案压力,不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情形。为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第一,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公民,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立法都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例如原《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等。但人民法院要具体案件审理中查明其是否被损害并非易事。特别是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要作出相应判断更为困难。因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已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范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加了第三人销之诉制度。由于立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为与原诉完全不同的新诉,且以生效判决作出法院为一审法院,故在生效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出的情形下,对第三人提起的新诉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务中存在争议:少数意见认为,既然是新诉,那么只要符合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特点,该案就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多数意见则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涉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稳定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持审慎态度,不宜由法官通过简单程序独任审理。最后采纳了多数意见,在本条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理由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都属于与诉讼程序并列的非诉讼程序,而简易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进而,司法实践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没有必要再在本条中作出排除规定。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已被专门的企业破产法替代,属于已被废止程序,亦应从原条文中删除。第四,将原条文中“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往往社会影较大,如处理稍加不慎则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故早在2003年《简易程序规定》中已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试图明确人数众多标准,拟规定十人或三人以上为人数众多,但后来考虑到固定为特定数字未免有些机械,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故最终未采纳。另在本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有单位建议应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后增加“追索劳动报酬的除外”。理由是虽然一方当事人众多,但是法律关系简单,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我们认为,追索劳动报酬是民事案由之一,如本条反向规定从民事案由角度来作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上述建议亦未采纳。

审判实践中,关于本条的适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都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中明确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原告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会因此造成诉讼迟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最后,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条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是由于需要公告送达会造成审理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实践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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