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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来源:http://www.gzblz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一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第4条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规定,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以审判为中心,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是强化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建立在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且认证的过程与理由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纲要》针对“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第一,关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予以明确。

第二,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一是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二是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侵害案外人利益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三是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四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证人提供证言,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并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为了确保这一制度得到严格落实,一是明确当事人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二是对于人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进行传唤,同时要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三是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要求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提交的证人书面证言、视听资料证言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是规范证人出庭之外的其他作证方式的适用条件。出庭作证是证人提供证言的主要方式,但实践中客观存在证人不便、不必或者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为避免证人出庭制度被架空,上述其它证方式应当依法仅限于证人因健康原因不宜出庭作证、证人路途遥远、交不便无法满足举证时限要求、不合理加重当事人诉讼成本负担,或者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出庭作证等情形。五是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对涉及的争议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可能具有直接影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关于庭审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在进行质证时,要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来源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对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当交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进行公开质证。

第五,关于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关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一是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二是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六,关于裁判文书对重要证据是否采纳的说理。一是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是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采取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书中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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