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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标签:合同 欠款 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时,重点考虑的是当事人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或者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以其行为表明放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接受原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作过多干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第二,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时,诉讼程序如何进行。本条虽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时,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但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及时审查;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第三,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作出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裁定,应当同时满足下条件: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传票;二是再审申请人未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三是再审申请人缺席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
对于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标准问题,《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三条没有对该问题作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对申请再审在审查阶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相比于已经开启的一、二审和再审审判程序,职权干预的色彩应更弱,因为当事人在审查阶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表明同意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等于放弃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接受的仍是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作过多干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一、二审程序中是否准许撤
诉或是否按撤诉处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诉是否准许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是撤诉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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