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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来源:http://www.gzblz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据,进行验,进行证据保全;

()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

1.在审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上,法律应明确限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取消“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以及“经过质证无法认定证据”由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规定和做法。法官原则上不得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法院调查取证的启动方式上应当以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申请,受诉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决定为前提条件。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得依职权在庭前“主动”调查取证。

2.法官在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只做程序上的归纳和整理。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法官就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类固定。证据交换结束后,法官形成书面笔录和证据清单,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起诉与答辩阶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能做程序上的归纳与整理,只能就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类固定,不能作出实体上的认定。

3.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证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及清单,由提供证据一方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主要问题,明确案件的争执点,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没有争执的事实不再质证,以及法庭开庭调查的事项及重点。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加强对对方掌握案情的认识,以快速形成“争点”;为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的手段,以便使开庭审理时双方对抗和防御能够建立在具体充分材料的基础上,并防止任何一方在开庭时“突袭”使得法庭审理陷于被动状态;使当事人双方在充分知悉彼此证据基础上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并进一步选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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