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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标签:合同 欠款 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解析劳动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与其处理事项
1、工资标准和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列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单位支付给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如丧葬费、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劳动保护费用;(三)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类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国技能奖等。以及会费、演讲费、翻译费等。
低工资:“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雇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补贴、特殊工作条件和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和有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2.劳动合同终止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工人应提前30天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一)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汉子2)。
但是,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
(一)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5: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6: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遂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7: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案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年11月因工伤回家治疗休养,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2012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8:诉讼中己方不用举证
案例:赵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9: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案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于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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